ValueObject和DTO模式的一些疑问
ValueObject和DTO模式是常用的J2EE设计模式,模式所体现的不仅仅是一个设计技巧,更主要的是数据封装的思想。最近我在做设计的时候却对这个模式产生了一些疑问。
1. 对于位于持久层中的ValueObject,我是否应该限制他们的使用范围?以Hiberante为例,由于ValueObject的生命周期的特性,我们不能把他们当作DTO在层间传递。但是,如果使用BeanUtils等工具复制一个的话,却总是感觉有些浪费内存。如果是EntityBean则没有这些疑问――很显然我不能把EJB Bean实例当作DTO在层间传递――浪费就浪费吧。
2. 表现层的表单也需要对象封装,在Struts中就是FormBean,但是在JSF中却没有这样的概念,这样一不小心我们就容易在表现层直接使用model中的对象,这也是不合理的。
3. Business层需要处理从表现层传入的数据对象,这个数据对象也不能是FormBean或其他表现层VO,因为往往这些表现层VO直接反映的是表单数据,例如一个String格式的日期或者confirmedPassword,前者需要转化为Date类型而后者则在Business层用不到,这些处理也应该在表现层处理(?)。
4. DAO层接收Business层的数据,这个数据应是Business层对表现层数据的处理结果。
这样一来,我们在处理一个case的时候就出现了3个ValueObject:
一个是表现层的用于反映页面数据。
一个是Business层的,用于作为表现层和Business之间的DTO。
另一个是Domain&DAO层的,用于持久化的ValueObject。
这真是浪费呀!
我的疑问是,我是否可以省略其中的一个或多个?还是根据不同情况和需求灵活处理,各位大虾是如何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