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关于DDD设计问题 14-05-20 mickeycn 一个作品展示网站,用户可以上传作品和编辑作品。我创建两个对象:用户对象、作品对象。那么着上传作品方法和编辑作品方法,是放在用户对里呢还是放在作品对象里呢 比较合适?
banq 2014-05-20 06:34 作品对象要提供可编辑和上传的能力,用户才能对这个作品进行编辑和上传,苍蝇不盯无缝的蛋,“蛋”=“作品”=“实体”,实体提供某些能力,也就是某些方法供外界操作。
mickeycn 2014-05-20 20:43 明白 谢谢板桥老师!我是觉得“用户可以上传作品和编辑作品”,用户有这样的行为。“上传作品和编辑作品”也是用户的行为,是不是把上传作品和编辑作品的具体实现放在作品对象里面,用户对象里面放两个上传作品和编辑作品的方法去调用作品对象的上传作品和编辑作品方法。[该贴被mickeycn于2014-05-20 20:48修改过]
googleID51111 2014-05-21 09:19 如果上传功能在用户那里实现,说明将用户看作是“可将作品上传的”;如果在作品那里实现,说明将作品看作是“可上传”的。至于哪种方式对将来的变更留有更好的余地,我觉得楼主可以自己掂量了。